电力建设资金贷出取得利息应征税
录入时间:1998-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98信息】 前不久,河北省滦平县地税局在对电力
部门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县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提供给一些单位
使用,并比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对于此项利息收入,该县电力部门并没有
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滦平县地税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税罚款处理,该县电力部门
对此产生异议。他们认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国务院批转
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的规定,免征营业税。那么,征纳双方究竟谁是谁非呢?
根据国税函[1995]1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
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规定: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规定的减免
税外,原有的减免税原则上都已取消。因此,对于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
使用单位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考虑到过去各地对此项收入在征
免的执行上不够统一,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对
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收取的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险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zsb981230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