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
录入时间:1998-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98信息】 1998年5月5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1998]407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
5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
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
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
缴纳,新增的部分向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
征收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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