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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营业额应包括材料款

录入时间:1998-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98信息】 河北省滦平县飞龙建筑公司1997年 度承建本县腾达建筑装饰材料厂办公楼工程,结算后收取工程款215万元,施 工过程中该厂提供价值110万元的装饰材料。工程竣工后,飞龙建筑公司就2 15万元的业务收入申报纳税,但地税局要求他们补缴由装饰材料厂提供装饰材 料部分的税款。飞龙建筑公司办税人员产生疑问,这笔税款是否该由我公司缴纳?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 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 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据此,飞龙建筑公司虽未收取装饰材料价款,但也 应按上述规定将建楼过程中所用的装饰材料价款计入应税营业额。                          (zsb981228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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