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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交换节目取得收入要缴税

录入时间:1998-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98信息】 最近,某市地税稽查分局在对某电视台 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电视台1997年从某县电视台取得的电视节目交换收 入未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当检查人员要求其补税时,该电视台财务负责 人感到疑惑:电视台之间以成本价交换自制节目取得的收人也要缴纳营业税。   为此,检查人员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 993]149号文)的有关规定解释如下:该台取得的电视节目交换收入是由于 转让自制节目的使用权而产生的收人,属于营业税科目“转让无形资产”中的“ 转让著作使用权”的应税行为。因此,对这部分交换收入,该台应按照“转让无 形资产”税目依5%的税率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zsb9812240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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