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补酒按25%税率缴消费税
录入时间:1999-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99信息】 近日,山东省邹平县国税局检查人员,
在对酒类企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白酒厂去年为拓宽经营思路,在粮食白酒加
入枸杞、菊花、人参等适量中药材配制了滋补酒,市场看好。滋补酒销售后,该
企业财务人员按“其他酒”子目录中的“复制酒”10%税率计提消费税。检查
人员指出,这是不正确的,滋补酒应按“粮食白酒”25%税率计提消费税,对
此,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酒类企业作出补缴消费税税款的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11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
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文件第三条,关于配制酒、
泡制酒征税问题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
材、补品、糖、调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录中的“复制酒”征税,
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
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
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生产配制酒、泡制酒的企业要按规定依
法纳税。 (a991101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