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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所“含”消费税不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1999-10-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99信息】 日前,我们对某酒厂进行纳税检查,发 现该厂去年三次把自产的粮食白酒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按照规定计提了应缴的消 费税,但对其已缴的消费税未按税法及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在应付职工福利费 中开支,而是按正常的对外销售计提应缴消费税的方法增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减少生产经营利润,即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根据[1994]财会字31号文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 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因此,把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 福利而缴纳的消费税,不得增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在所得税前给予扣除,而 应在应付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a990930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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