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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源应缴纳消费税

录入时间:1999-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99信息】 近日,税务人员在一啤酒厂进行消费税 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啤酒厂今年和普通啤酒一起生产并销售的15吨啤酒源收入, 作为投资扩大了生产规模,而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对此,税务人员 对该酒厂作了补税罚款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 306号)文件规定:“啤酒源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 化、发酵酿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在产品特征、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 啤酒源与啤酒一致,只缺少过滤过程。因此,对啤酒源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啤酒源和普通啤酒同属于啤酒类,所以应和普通啤酒一样征收消费税。                           (a990908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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