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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白酒、葡萄酒消费税税率不同

录入时间:1999-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日前,我们在对某酒厂进行“两税”检 查时发现,该厂今年1至6月份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将所销售的粮食白酒混同 所销售的葡萄酒均按“其他酒”10%税率缴纳了消费税,少缴消费税15.5 万元。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粮食白酒和其他酒分别适用25%和10%比例 税率。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153号通知中,对粮食白酒和其他酒的 征税范围做了明确规定:粮食白酒是指以高梁、玉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 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其他酒 是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 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 干红葡萄酒属以酿酒葡萄为主要原料,经发酵等工艺酿制的酒类,应属“其他酒” 中的果木酒类。由此可见,粮食白酒和干红葡萄酒从原料到酿造工艺流程存在着 明显的差别。该厂将高税率产品按低税率产品计税的做法是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的。所以我们对该厂作出了调整账务,补缴消费税15.5万元和罚款处理。                           (aa991006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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