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轮胎如何缴纳消费税?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问:我厂以生产汽车轮胎为主,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最近为了扩大产品销路,增加收入,自设了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
帮助本厂销售汽车轮胎。当月门市部共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125865元,经
厂部财务部门核算该批轮胎的不含税销售额为93429元。请问,通过门市部
销售的轮胎如何申报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6号文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
问题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
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厂应按门市部的
销售额125865元缴纳消费税。 (aa981028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