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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应税消费品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1999-07-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4/99信息】 问:某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 9年3月份从某个体酒厂购入粮食白酒2吨,取得普通发票价税款7420元, 共勾兑出粮食白酒3吨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00元。请问,应如 何计算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边疆生产 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94号)文件规定: 对外购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 费税。因此,你厂1999年3月份应纳消费税为   18000×25%-7420÷(1+6%)×25%=2750元。                           (a990702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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