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补酒应如何缴纳消费税?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问:我厂以生产粮食白酒为主,去年1
0月份,我们以粮食白酒为酒基,加入适量药材试制了一批滋补酒,销售后按“
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计算缴纳了消费税。近日,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后
却要我们补缴消费税,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
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税问题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
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
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
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
你单位试制的滋补酒不能再按其他酒10%的税率计算消费税,而应按粮食白酒
25%的税率计算消费税。 (aa99030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