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应税消费品投资要缴税
录入时间:1999-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8/99信息】 我们对某酒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
厂去年6月份以一批20万瓶酒价值400万元投资于另一单位,该 厂以当同类
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征了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样做就少缴了消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该厂以自产应
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货物,按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缴纳增值
税。经查该厂当月有2种销售单价,分别是19.5元/瓶和21.5元/瓶,
该厂按平均销售价格20元/瓶计征增值税是正确的。但根据国税发[1993]
15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
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
依据计算消费税。据此,税务机关按21.5元/瓶的价格对酒厂补征了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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