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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1999-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99信息】 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一次全面性、 结构性的重大改革。这次税制改革的关键是流转税。为使流转税适应市场经济的 需要,按照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则,新税制确立了在工业生产领域和商 业批发领域普遍征收增值税,在些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一道消费税,并对 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三税并立、双层次调 节的新格局。具体地说,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后,根据 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选择了十一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它包括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 精、鞭炮焰火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 护肤护发用品、摩托车、小汽车等;稀缺资源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对生 产销售上述十一类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时除缴纳增值税外,还要缴纳消费 税。对这些消费品在生产和进品环节实行一次课征,进入商业流通领域后则不再 征税。   对上述十一类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后还要再征一道消费税,主要考 虑:   一、开征消费税,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税 作为特殊调节的税种,与增值税相配合,对特定的消费品实行交叉征收,双层调 节。消费税通过对不同消费品设置不同税率,对微观经济活动施加影响,体现国 家产业政策,引导消费方向,调节供求关系。消费税作为价内税,与价格杠杆相 配合,可以通过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可以引导资源合理配 置,调节消费需求,促进民国经济健康发展。   二、开征消费税,有利于调节分配,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的征收对象 我半属于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购买者一般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通过对这 些消费品征税,可以适当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把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和进口环节,便于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又能 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相一致,保证税款入库的及时性,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 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多数是过去征收增值税、产品税税率比较高的商品,按照统 一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这些商品征收的税款减少了,设置消费税也是为了把减 少的税款通过征收消费税拿回来,也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换句话说。换句话说, 征收消费税并不是额外向消费者再征一道税,而是属于新老税制收入的转换,没 有增加这些商品的总体税收负担。   三、开征消费税,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消费税不仅 对国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征税,而且还对进口的消费品征税,对出口的应税消费 品实行免税。这样,既可以平衡国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负担,维护国家权 益,又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下面谈谈第二个问题,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和消费税。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时,首先应计算消费税,其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 额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 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合并收取的,在 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 续费、储备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 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 货方的不包括在内。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 征计算征税。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包含消费税,如不含 消费税应换算为含税销售额。其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含税销售额=不含消费税销售额×(1+消费税率)   正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时,首先应计算消费 税,计算完消费税后再计算增值税。举例说明:   [例]某企业生产白酒,3一6月份销售粮食白酒1000吨,每吨销售单 价不含消费税价为200元,请计算3一6月份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首先计算销售1000吨粮食白酒不含消费税的销售价:200元×100 0=200000元,第二步换算含消费税销售价,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5%, 根据公式计算含消费税价为:200000元×(1+25%)=250000 元。250000元中含消费税50000元。第三步计算增值税:25000 0×17%=42500元。   在消费税的计算问题上,还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某些未实现销售的应税消费 品,为了平衡税收负担,仍需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如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 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 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 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利润是:甲类卷烟1 0%;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5%;食糖、白酒10%;薯类白酒、其他酒、 酒精5%;化妆品、护肤护发品5%;鞭炮、焰火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汽车轮胎、小客车5%;摩托车、越野车6%;小轿车8%。同样,计算委 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于报关进口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纳税。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二是以 销售额外负担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考虑到纳税人以 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如以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 卷烟;以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酒;以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以外购 的已税护肤护发品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以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 及珠宝玉石制品;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着重复征税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应税消费品税收含量的一致性,允许从应税消 费品的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以上所税的是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计算。在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中,有部 分消费品在计算消费税时需按从量定额方法计算。这些消费品是黄酒、啤酒、汽 油、柴油四种。其中黄酒、啤酒以吨为计税单位,汽油、柴油以升为计税单位。 这两种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具体规定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 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 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收税数量。如果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 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不分别核算销售数量, 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例]某炼油厂销售汽油10000吨,销售柴油20000吨,应纳税额 计算如下:   首先将汽油10000吨换算为升:1388升×10000=13880 000升,将柴油20000吨换算为升:即1176升×20000=235 20000升。然后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汽油应纳税额=13880000×0.2元/升=2776000元   柴油应纳税额=23520000×0.1元/升=2352000元   两种应税消费品合计应纳税额为2776000元+2352000元=5 128000元   如果该厂没有分别核算汽油和柴油的销售数量,则适用汽油税额0.2元/ 升。应纳税额为(13880000+23520000)×0.2元/升=7 480000元。   以上就是你提的两个问题的简要说明。此外,还必须补充说明一个问题,就 是金银首饰的纳税环节和计算。   前面已经说过,消费税对应税的消费品只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实行一次课 征,进入商业流通环节后则不再征税。为了加强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管理,整 顿黄金流通市场,抑制非法经营,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经国务院批准,金 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 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 金镶嵌首饰,其消费税税率为5%。不属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仍在生 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其消费税税率仍为10%。纳税人经营产饰,其计税依 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 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庆按公式: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例:某金银首饰2月零售金银首饰共36540元( 含增值税),该店为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交纳增值税,2月份应纳消 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36540/(1+6%)=34471.7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34471.70×5%=1723.59元                            (l99051104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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