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也可供应营业税发票
录入时间:2003-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3信息】 基本案情
2002年6月的一天,C县某司法机关两位同志来到该县地税局、调查核实犯罪嫌疑
人B某(B为A公司老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出售伪劣摩托车和偷税罪被捕)在地税
购领营业税发票和缴纳地税的事实。案发前A公司既在国税购领增值税发票,又在地
税购领营业税发票。司法机关认为地税对A公司不能出售营业税发票,已出售的发票
纯属违法违规行为,县地税局领导十分重视,指令局纪检监察部门、税务分局积极配
合司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司法机关与地税机关的争议焦点在是否可以供应A公司营业税发票和
地税的行为属正常供应还是违法违纪。
地税局法规科、监察室查阅研究了文件内容,认为:
首先,从运用法律法规的依据来分析,地税是正确的。对照《发票管理办法》第
15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领
购发票”的要求,确认A公司有营业税条例中服务项目中的行为,同意供应服务业发
票。
A公司虽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业务由国税局供应增值税发票或普通
发票。但因A公司要拓展销售业务,代办广告、宣传等事项,打报告给地税分局申请
购买服务业发票也是符合规定的。
其次,从领购发票的程序来分析,地税在办理该项业务过程中也没有错误。第一,
A公司从事销售摩托车业务时,既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也到地税分局办了地税税
务登记。第二,A公司需要使用服务业发票,向地税分局打了申请报告,说明了理由
和情况。税务分局对照相关的法规,认为符合供票条件,同意供应。第三,在办理发
票领购手续时,A公司经办人带来了个人身份证明和税务登记副本,分局核准种类、
数量以及购票方式,辖区税务员对购领发票的会计专门进行了填写、保管、使用及申
报纳税等方面的辅导,并要求在规定时间申报纳税。第四,A公司按时如实缴纳地方
税收。
再次,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企业有一定标准的广告、宣传费用。国税发
[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
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第42条也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
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纳税人有营
业税项目、应缴纳营业税的,就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报纳税,税务部门
不供应发票,就属不作为行为;如无营业税项目,A公司就不可以申请领购营业税发
票。地税机关就不能供应地税发票。假如供应了营业税发票,就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
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某县地税分局作出的对A公司供应营业税发票的认定
是正确的。 (z20030207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