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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多少

录入时间:2003-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3信息】 自1998年10月1日起,工、商兼营的小规 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工业生产和商业经营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的,一律按6%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1998年6月30日前工、商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根据财税字[1998]113号通知 第一条规定确定其行业所属时,以其1997年或1998年上半年应税销售额的实际发生数 为依据。   对工、商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一经确定,一年(指公历年度) 内不得变更。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一年内经营结构发生变化,应相应调整增值税征收率 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征收率变更手 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结构发生变化的次年1月1日起, 改按调整的增值税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的新办工、商兼营企业,暂按6%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其实际经营时间满一年(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核发 营业执照的当月起计算)时,根据企业工、商业务的实际销售额及核算状况,确定其 行业所属及所适应的征收率。 (p20030406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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