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价内税与价外税
录入时间:2003-06-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2003信息】 某公司属一般纳税人,2001年4月购进货
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公司当月已申报抵扣,国税审查同意抵扣。2002
年5月国税局稽查中发现抵扣联漏盖销货单位印章,不同意抵扣,公司补交增值税
14,000元,补交地税附加税费1,960元,合计补税15,960元。因此笔业务进销均在
2001年度,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应调整上年度损益(即增大上年度进销成本)。故在
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列入“纳税调整减少额”,当地地税局认为这样处理不正确,
请问该怎样处理?
答:增值税是价外税,未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核算。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不
进入损益核算。所以无论增值税是否缴纳,都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
公司不能将补交的增值税进行纳税调整。但对于附加税,要列入企业的费用核算,因
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只能对其补交的附加税1960元,列入“纳税调整减少额”。
(m2003060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