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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错弊的审查与分析

录入时间:2003-04-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3/2003信息】 被审企业在应交增值税的处理过程中是否 存在错误和舞弊,是应交增值税审查的主要目的。一般纳税人在应交增值税处理中出 现的错误和舞弊,无论手段多么高明,必定会在会计资料中反映出来。 一、加强应交增值税各专栏的审查 (一)销项税额的审查。一是对外销售产品的审查。审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销售 实现时间是否一致。可从“销货发票”、“产成品出库单”上查清发出商品的时间, 与“销售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对照,有无不及时结转销售与漏计销售 的问题;审查从购方取得的价外收入是否全部并入销售额计算了增值税。应重点审查 企业的“销货发票”、“银行收款通知单”和“产品销售明细账”贷方,三者是否一 致,有无将销货发票金额分解,少计销售收入的问题;审查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是 否按规定并入了销售收入。可将“销货发票”、“产品销售明细账”、“其他业务收 入”账同“包装物”明细账相核对,有无应并入而未并入销售的问题。尤其是单独计 价的包装物和逾期没收、加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营 业外收入”科目核算,漏计销售额的问题;审查企业的残次品是否按规定计入销售额; 审查企业有无将产品用于赠送、捐献、广告、社会公益、支付回扣、对外投资、转 移产品等,按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规定,都应视同销售。审查重点是企业的“产品出库 单”、“产品明细账”和相对应科目,检查是否按计税价格计算应交增值税;审查企 业自制材料销售,是否并入了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审查以旧换新的产品是否作了销 售处理,新产品按产品销售处理,收回旧产品按购入存货处理。 二是自产自用产品的审查。对自制产品用于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 等项目的检查,应从“产成品”、“在产品”明细账贷方和“在建工程”、“应付福 利费”明细账借方以及“产品出库单”上,查明有无将自制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是 否已按产品的计税价格计算应交增值税;产品计税价格的检查,应按当期同类货物平 均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若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的,应检查企业成本利润率运用 是否正确。 三是受托加工货物的审查。对其他单位的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应于委托 方提货时,按受托方同类货物和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注意“加工收入” 和“产品销售明细账”加工收入账产,查明委托加工单位名称,是属于一般纳税人 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再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单”相核对, 有无漏计销售额;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委托加工货物检查时,应注意由受托方提 供原材料生产的货物,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 以及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的货物,这些货物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 都不能作为受托加工货物,而应视同销售自制货物并入应税销售额。 四是其他错弊问题的审查。销售废品、下脚料的收入金额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企业往往将这部分收入直接冲减制造费用或记入“营业外收入”,应注意检查企业“ 制造费用”和“营业外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是否按规定处理;以产品串换、支付 应付款是否漏计增值税,重点检查“产成品明细账”和“产品出库单”及“应付账款 明细账”等。 (二)进项税额的审查。进项税额合法性的审查,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本期取得抵扣销项税额在时间上是否一致。主要检查企业预付购货款和货到 单未到的购货,因为这些货物进厂时,对方销售尚未实现,企业此时也未能取得对方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不可能存在进项税额。有些企业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 法规定,擅自开出专用发票,扩大本期进项税额。检查方法:将“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与企业“预付账款”借方额和“物资采购”明细账及 其有关原始凭证相核对,检查其进项税额的合法性、正确性。 2、其他投资、捐赠转入、非货币性交易、分红等转入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正确。 可检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库存商品”、“投资收益”、“原 材料”等科目,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检查时应对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并结合有关原始凭证来核实。 3、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等于购入农产品 的买价乘以规定的抵扣率(目前为13%),因而其进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关键是检查购 入农产品的买价。商业企业中,农副产品采购成本包括支付的收购价格等,但不包括 其进货费用;工业企业中,采购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中的合理损耗等。可检 查“物资采购”等科目,采购成本计价是否正确,通过采购成本乘13%得其进项税额, 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对,是否相符。 4、销售、外购货物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应按运费结算单据 (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含杂费)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所得计入“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企业是否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重点检查转出的原因是否符合规定 以及转出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审查。企业本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检查时,可从计算的当期应交税金入手,采取倒查的方法,核实应纳税额的正确性。 (四)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计算的审查。检查企业应退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可 把企业的产成品明细账与销售明细账核对,以检查企业存货发出计价是否正确。检查 企业在出口商品明细账中有无设境内销售专户,记载收取外汇销售给国内的出口商品, 而在计算退税是否将这部分金额扣除。重新复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的 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正确性,并注意购进货物出口是否属于特准退税范围。 二、应交增值税常见错误和舞弊的分析 应交增值税处理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是指没有正确确认和计算应当交纳的增值税税 额。主要体现在:一是多计进项税额。将不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记入借:“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作抵扣处理,如工程物资、非动力用电的进项税额。 二是少计或不计销项税额。主要是视同销售业务,往往只按发出存货的账面成本计算、 甚至不计算销项税额。三是进项税额转出事项处理不正确。如在建工程领用货物、 存货发生的非常损失等,没有按规定对进项税额予以核销。 上述错误的结果使得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少,在客观、主观上形成偷逃税 收,最终导致国家税源流失。增值税处理中存在的错误,只要对其会计凭证等资料细 致审查不难发现。 应交增值税处理中司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就不那么直观,不容易被发现。其主要 表现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偷税逃税,或为他人偷税逃税提供方便。非法取得虚假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销项税额;利用有业务关系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一般纳税人的名义 从供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一般纳税人出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为其偷税逃税提供方便。舞弊企业往往采用假账真做的办法掩盖事实真相, 因此在审查时,需要透过现象,发现疑点,深入进行分析。 企业在取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作借记“物资采购”、“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处理。同时,根据仓库填制的虚假收料单, 作借记“原材料”,贷记“物资采购”处理。其次,对虚增的原材料一般有如下处 理方法:开出虚列的预料单,将虚增的原材料价值转嫁到产品成本中去;采用实地盘 存制,将虚增的原材料价值倒挤入产品成本,利用会计期末的财产清查,将虚增的原 材料列为存货盘亏,其价值分别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对虚增的应付账 款处理:先长期挂账,过一段时间后视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为营业外收入;通过关 联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银行账户,将款项转出后再转回本企业小金库;将该项资金转出 成为账外资金,甚至为企业少数不法分子侵吞、占为己有。 有上述舞弊行为的企业,只要认真观察、分析,一般会出现下列非正常现象:有 原材料购进而无相关的采购费用发生,如运输费、包装费等;原材料发现异常或报废 异常;产品成本过高或构成项目异常;企业规模较大,却对原材料实行实地盘存制, 而没有采用永续盘存制;部分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每年年末都有部分应付账款转为营 业外收入;将若干个应付账款账户进行并户核算;应付账款付款时,收款单位与原账 面挂账单位名称不一致;与同类企业相比,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 当企业为其他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偷税逃税提供方便,开出虚假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时,其账务处理和正常销售相同,但仔细观察,也会发现其异常现象:过多 的现金交易;付款单位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列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 (h20030302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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