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调查分析
录入时间:2003-04-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3/2003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份额,很
多大集团企业在全国地(市)级城市基本上都没有销售分支机构。目前,在湖北襄樊市
设立的分支机构15家,涉及领域包括服装、家电、化妆品、饮料、医药、食品等行业。
我们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税负都十分低,对此我们
进行了调查。
其一,某分支机构2000年3月份正式开业,当月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4220115.13
元,销项税717419.87元,无进项税,应纳增值税额717419.87元,但该分支机构在
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将销售后汇往集团公司的货款金额作为3月份取得进项
税额计算抵扣销项税,而集团公司向分支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4月24日,
3月份纳税申报就出现销项税额717419.87元,进项税额661146.47元,多列进项税
13988.02元,合计抵扣进项税额675134.49元,应交纳增值税42285.38元,当月少
缴增值税675134.49元。
其二,分支机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导致不能正确核算
销项税、进项税、当期应纳税、已交税、期末留抵税、期末未缴增值税。某集团公司
在襄樊设立的分支机构,经税务检查发现,2000年度应缴纳增值税973053.10元,该
分公司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为95409.01元。期末留抵税应为1014632.50元,而企业申
报资料反映期末留抵税额229637.90元,与税务机关检查后确认的数据相差太远。
其三,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更换人员更换账本,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不一致。
某集团公司襄樊分支机构,2000年8月以前发生售后服务收取的材料款按规定计提了
销项税额,8月调换财务人员后,售后服务收取的材料款未计提销项税金,会计科目
为:借:现金,贷:其他应付款—售后。2001年3月再次更换财务人员,记账时会计
科目又一次发生变化,售后科目为,借:现金,贷:库存材料。由于财务人员在对税
收业务知识了解少、会计知识也不精通的情况下,造成少缴增值税8387.21元的违法
事实。
其四,分支机构只重视销售业务的开展,财务管理混乱。由于财务人员变动频繁,
财务交接手续不齐,财务主管不懂税收业务,不懂增值税核算会计知识、增值税核算
会计科目设置不全,售后服务发生的材料销售有时计提增值税,有时不计提增值税,
记账不采取一贯性原则,一年内换二次账簿,销售采取无库存方式,总公司将货物移
送销售地,但集团公司不视同销售处理,不给分支机构开增值税发票,分支机构销
售集团公司货物后,将收取的货物款汇往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见到汇款后,再根据分
支机构销售情况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集团公司发往分支机构的货物,申报纳税最少
滞后一个月,货物如果出现压库,滞纳税款就可知是多少月了。
加强对外企分支机构的管理及税收业务指导
一是加大对分支机构管理力度。要打破地方利益的格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税务管理,对集团公司发往各分支机构用于销
售的货物是否依法申报按时纳税,只要从源泉堵住漏洞,分支机构的管理相对就会规
范。在内部,设立高效的税收管理运行机制,通过科学分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专
业化程度。同时,搞好审核评税,通过审核评税,建立健全循环、链条式的监督制约
机制,使每个工作条例,每个工作岗位都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达到内防不廉、
外堵偷漏的目的。
二是建立能保证严查重罚的稽查体系。着力健全稽查各项制度,真正实施严查控
管、重处罚,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秩序,加大稽查处罚力度,增强税收刚性及税
收威慑力。在以信息化为支撑实施税源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实施规范稽查,取消税务
稽查的收入任务指标,使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执法型”转变,从而提高依法纳
税的自觉性。
三是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按照会计一般性原则,合理设置会
计账簿,依法进行经营成果及纳税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汁核算应
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方泌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
随意变更。同时,要求企业选拔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并能独立开展财务工作,对财
务核算人员应先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培训,符合要求后派往分支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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