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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与非生产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不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4-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3/2003信息】 如果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 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则此项销售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 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同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 是直接为了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 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 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超过50%)的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 为时,应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 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例1: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从事纸张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 年1月向北京地区某公司销售胶印书刊纸100吨,每吨售价5000元(不含税),同时,双 方还议定由金纸集团公司用自己的汽车将100吨纸运至北京某公司,金纸集团公司除 纸款外每吨还收取运费117元。 对于此项业务,金纸集团公司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其货款和运费一并作为销售 额,按适用率17%征收增值税,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纸张应交增值税为: 5000×100×17%=85000元 运费应交增值税为: 117×100/1.17×17%=1700元 二者合计: 85000+1700=86700元 例2: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为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造职工住宅楼, 双方议定由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包工包料。2002年1月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 司应收取的建筑工程款及材料价款总计为1000000元。 对于此项业务,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同时为了建楼又 向金纸集团公司销售了建筑材料,这样,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就发生了混合销售 行为。由于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本身不是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因此其混合 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是将建筑业务收入与材料收入合在一起, 按建筑业适用的营业税率3%征收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1000000×3%=30000元 上述两个例子区别生产企业与非生产企业,说明了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生产 企业与非生产企业的不同税务处理方法,体现了税法简化、合理的原则。在实际工作 中,不同企业应当注意掌握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不同规定,做到依法真实、准确纳 税。(l200303037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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