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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不应退还该站的汽车

录入时间:2003-04-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4/2003信息】 基本案情 某农村电管站,在电力转供业务中,不仅向客户收取一定的电费,而且还向客户 收取每千瓦时0.245元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对每千瓦时收取的0.245元的农村电网维 护费,该站是与其电费收入进行严格区分核算的,并且所有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他们都 是没有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是单独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 他们也是分别就电费收入和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收入按免税收入申报的)。 2002年5月9日,当地国税稽查局在对该站2001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 认为该站2001年度全年收取的187.2万元(含税收入)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应该按“ 价外费用”全额缴纳增值税。于是,稽查局在2002年5月17日,向该站下达了补缴增 值税27.2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并要求该站在15日内缴清税款。但是,至 2002年6月6日该站也未缴税。稽查局便于2002年6月7日派人扣押了该站的一辆本田轿 车,并于2002年8月9日委托市拍卖公司将扣押的本田轿车以28万元的价格公开进行了 拍卖,并将拍卖款项抵缴27.2万元的税款后,将余款0.8万元于当日退还给该站。   申请复议 2002年9月2日,该农电站向国税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市国税局提出了复 议申请:(1)要求撤销国税稽查局对农村电网维护费补税的处理决定;(2)因该站的本 田轿车实际价值应为36万元,故要求国税稽查局退还扣押的本田轿车或者赔偿其36万 元的价款。   复议决定 2002年9月18日,市国税局作出了复议决定:1、撤销市国税稽查局对农村电网维 护费补税的处理决定,退还补缴的税款;2、对农电站要求退还扣押的本田轿车或者 赔偿其36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虽然应该属于电费销售的“价外费用”, 但国家为了体现对农村电管站的照顾,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 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予征收增值税。因此,国税稽查局要求该农电 站补缴27.2万元的增值税是错误的。 第二,税务稽查局应该退还该站已缴的税款。对于不该征收的税款,稽查局当然 应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已经缴纳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第三,对于该农电站自称其被扣押的本田汽车价值36万元,要求稽查局退还本田 轿车或者赔偿其36万元价款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1)已经拍卖的汽车不可能再进 行返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扣押、拍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的,应 该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因此,该农电站只能要求国税稽查局将拍卖汽车的所得款予 以退还,已经缴纳入库的,应当办理退库手续;该农电站要求市国税稽查局退还其本 田轿车或者赔偿其36万元的价款,是没有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所以,市国税局对该农 电站的第(2)个请求不予支持。 (z20030307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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