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办超市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3-05-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7/2003信息】 一名纺织厂的下岗工人。为维持生计,用
多年的积蓄开办了一家小超市,经营副食和小百货。问:下岗工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
优惠?今年该工人还要缴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且“上述优惠政
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你开办小超市经营副食和小百货,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应当向国税部门按月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不属于免征范围,
因此,今年你仍然要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而向地税部门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法申请免缴。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