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资金占用费未并入销售额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某客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5 月18日销售1辆大型客车给某南方汽车销售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78000元,税款为13260元,价税合计91260元。南方汽车销售公司当时固定资金紧张 未付货款,双方商定于2002年6月30日前将货款付清,同时支付资金占用费2340元。 客车厂5月开票做销售时进行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9126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8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260   6月份收到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时,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应收账款 91260   财务费用 2340   该客车厂少计销售,偷逃了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 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所有价外费用,包括各种手续费、基金、 包装物、租金、延期付款利息等,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的销项税额除外)。因此, 该厂从购买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应当也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应补提的销项税额=2340/(1+17%)×17%=340(元)   对该厂少交的这一笔税款,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每日0.5‰ 加收滞纳金。该厂5月份的销售应于6月10日前申报纳税,至今年2月10日滞纳时间共 240天,所以应加收的滞纳金为340×0.5‰×240=40.80(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1)开票时:   借:应收账款 93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2)收到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应收账款 93600   被税务机关查出后的账务调整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0    贷:应交税金一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   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40     营业外支出 40.80    贷:银行存款 380.80                (m20030513)(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