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费未并入销售额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某客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5
月18日销售1辆大型客车给某南方汽车销售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78000元,税款为13260元,价税合计91260元。南方汽车销售公司当时固定资金紧张
未付货款,双方商定于2002年6月30日前将货款付清,同时支付资金占用费2340元。
客车厂5月开票做销售时进行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9126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8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260
6月份收到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时,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应收账款 91260
财务费用 2340
该客车厂少计销售,偷逃了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
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所有价外费用,包括各种手续费、基金、
包装物、租金、延期付款利息等,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的销项税额除外)。因此,
该厂从购买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应当也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应补提的销项税额=2340/(1+17%)×17%=340(元)
对该厂少交的这一笔税款,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每日0.5‰
加收滞纳金。该厂5月份的销售应于6月10日前申报纳税,至今年2月10日滞纳时间共
240天,所以应加收的滞纳金为340×0.5‰×240=40.80(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1)开票时:
借:应收账款 93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2)收到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应收账款 93600
被税务机关查出后的账务调整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0
贷:应交税金一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
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40
营业外支出 40.80
贷:银行存款 380.80 (m20030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