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量分期付款收取的利息是否应计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3信息】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汽
车(不含小汽车)机电设备销售。该公司对购车人实行分期付款销售,并在分期付款中按
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收取购车人利息。该公司将此项利息直接进入当期费用,是否应计
征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
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该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
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
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
该公司实行分期付款销售向购车人收取的利息,无论会计核算如何处理,均应并入当
期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h20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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