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3信息】 不久前,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发现一个
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些专营企业采取虚设投资的手法,逃避应纳增值税。例如,某
烟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卷烟、雪茄烟的购销业务。其主管部门省烟
草公司,于1999年10月投资组建了卷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
对全省所属系统的烟草业务享有调拨销售职能。
2001年3月,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这样一笔企业会计
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省公司731173.88
应交税金——所得税360130.42
贷:投资收益1091304.3
企业认为,他们在1999年10月就投资20万元,入股省公司,上述投资收
益,正是他们通过投资渠道分得的税后利润,此利润不应该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
于2001年7月在实际收到此款后也未申报纳税。
企业为了证实自己有投资行为,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了长期投资账户及相关报表。
经核实,企业确实在1999年10月向省公司汇出了20万元。为此,省公司专
门还出具了《出资证明单》。该企业还提供了省公司在当地缴纳所得税的缴款书,以
证实分回的投资利润在当地缴清了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从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据看,没有充分的理由证实是一项正常的投
资行为,倒是一种联销返利行为,其理由如下:
1.按照会计制度及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向某方投资,应有被投资方制定的公司
章程和协议书。公司章程及协议书应具备资本、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任期和议事规则,投资分利的标准、依据等具体内容。这是鉴别企业
是否有投资行为最重要的证据。到检查期结束,企业也没有提供这些重要凭证。
2.根据《会计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公司与企业
签订投资协议时,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才具有法定效力。而企业惟一
能向税务机关出具的投资证据,仅是一个《出资证明》。
3.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它要求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相一致。如果
该企业真有投资行为,则省公司参与工商注册的资本中应包含有该企业汇出的20万
元,但该企业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由于省公司统管着全系统的烟草调拨业务,已成为该企业购货的供货渠道,该公
司全年在此购货3172万元,并相继验收入库。可见他们不仅存在隶属关系,而且
还存在着密切的购销关系。近年来,他们就是利用这种购销关系,把该企业应得的利
益,通过定价转移到省公司,从而造成省公司毛利润人为上升,而下属烟草公司的毛
利润则相应不足。而该企业“投资”20万元的回报竟达109万余元,出现了高出
投资成本5倍多的反常现象,这是省公司逃避税收而将暴利转移的结果。对此,该企
业相关人员并不否认。同时,这一行为当中还存在着购货量越大,转移到对方的利益
越多,返回的利润越丰厚这一因果关系。所以,从实质上看,该企业以“长期投资”
为名而获取的投资收益,应该看成是一种联销返利行为或平销行为。
近年来,此种现象已在一些地方带有普遍性,一些有实力的专营企业,大多是在
哪里进货就在哪里投资,为了不被查出,还往往设置投资假象,在账面上将预付的货
款或铺底金,改挂在长期投资账户上,甚至被投资方还配套出具《出资证明书》,以
掩人耳目。对此,如果不对投资行为取得的相关证据,从法律的角度去认证或进行逻
辑分析,纳税人就乘机偷逃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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