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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金融业的增值税比较与借鉴

录入时间:2002-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2信息】 金融业征税情况综述 (一)对金融业课税的困难 对金融业课征增值税可谓困难重重,所以,至今仍没有一个国家对所有的金融活 动和服务征收全面的增值税,这些困难可概括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内部的因素主 要有:1.增值税的课税基础无法准确计量。金融业收取的价格不仅包含本身的增值 额,还有其它许多因素的影响,如通货膨胀等,以银行为例,银行业的增值税计税依 据必然是利息,但利息中不仅包含了资金本身的成本,还隐含了通货膨胀率和银行等 中间媒介的运营成本。所以按照这种课税基础,无法准确衡量其增值额。同时,金融 服务和活动的提供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支付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这也加剧了增值税 计税依据在界定和计量上的困难。2.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无法确定。金融业所包括的 行业很多,对其采取统一的征收方式是不现实的,适合某一行业的征收方式可能对另 一行业并不适用。如,实行完全的发票抵扣制,对收费和佣金活动这些直接进行资金 交易的活动有效,但非资金的金融资产交易可以利用资产转移等方式来逃避税负;再 如,直接账户相加法对保险业适用,却无法避免对银行业、收费和佣金活动的重复征 税。若对行业进行细分,并采取各自适用的计征方式,又会引起税制的复杂化。所以 面临着两难选择。 外部的因素包括政治、经济各方面因素,其中较重要的是:1.金融业的税基非 常大,对微小的利差反应非常灵敏,对其征收很小比例的增值税都可能使其利润有极 大的减少,从而形成资金流向不征增值税的地区,造成本国的资金的流失,并使国际 间的套汇和洗钱活动加剧;2.金融业在现代高效率的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保持其平稳高效的运转对经济有极大的意义。而对其征税不仅有效率损失,更无疑对 其作用的发挥产生负面影响。 (二)对金融业课征增值税的课税要素 由于其它课税要素已经限定在金融业的范围内,这里我们将重点讨论关于增值税 税率的处理。我们将保险业也包括到金融业的范围内,并将金融服务分为核心金融服 务、辅助性金融服务、出口金融服务和保险再保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课税范围较 广的国家,一般对货币、股票、股份、债券和其他证券交易,贴现、活期存款、定期 存款、储蓄账户业务等核心金融服务免税,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对财务咨询、安全存款 箱、债务托收及证券保存等辅助性金融服务按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只有芬兰、挪威 和瑞典等国对其实行免税;对出口金融服务和出口保险业务实行零税率,芬兰、瑞典 等国对其仍实行免税;对保险、再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服务大多数国家实行免税, 只有芬兰和新西兰实行标准税率。 世界各国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情况比较 (一)对金融业进行全额课征增值税 对金融业进行全额征税,即将整个金融业都划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是一个大 胆的做法,从理论上讲,也是一个最为先进的做法。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1)扩大 了增值税税基,大幅度地增加了税收收入;(2)实现了金融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之间 的税负公平;(3)减少税制的扭曲程度,促进税制的优化。虽然进行全面的征税有以 上诸多的优点,但多数国家都不采取这种方法,只有以色列例外。从1976年以色列开 始实施增值税起,便决定对金融业进行全面征税。在实际操作中,因考虑到了计税基 础确定的困难,所以采用了直接相加法,即把工资、薪金和利润直接相加计算出增值 额,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增值额并进行征收。但这种方法仅在以色列实施了三 年(1976-1979年),就改为采取单独征税的方式,因为在对金融业进行全面征税的过 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主要有: (1)不采取发票扣税法而使用直接相加法。不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导致下一 环节的纳税人无法使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同样也使增值税环环紧扣的链条中断,无 法实现对金融业课征增值税的初衷,重复课税的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也不利于发挥 利用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的优势。 (2)使出口的金融服务成为增值税中的一个部分。但在实践中,对出口服务所纳 的增值税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了大量的问题。首先,其计算和课征本身就是一 件复杂的事;其次,在出口环节的税款征收涉及到众多的其它因素,很容易产生税款 征收的漏洞,导致税款甚至资金本身的流失。若换个方法,不允许出口金融业进行税 款的抵扣,也是不现实的。那不仅将严重影响金融服务业对海外的发展,使金融业在 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将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 (3)对金融业采取的计税方法,即工资、薪金加利润的方法与其它行业增值税的 计算方法不同,也跟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不统一。这不仅造成了税制的不统一,还 引发了税收征管上的一系列矛盾。而且直接相加法是以现金发生制为基础的,所以对 一些准予抵扣的投入采取全部列支的方法,而不是分期折旧,这种“生产型增值税” 的征收方法将会大大减少税收收入,给国家和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 (二)对金融业实行有选择的增值税 对金融业实行有选择的征税是大多数实行增值税国家所采用的做法,但具体的选 择方式和选择程度不同,选择的征税和免税行业也不同。在这些国家中,法国是比较 有代表性的。法国对金融业的增值税征收是按不同的业务规定了应税项目、免税项目 和可进行选择纳税的项目。具体规定如下: 1.应税项目:法国税法明确规定下列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金融交易: (1)代收证券业务;(2)证券(股票和债券)的持有和管理;(3)银行支票和铸币收 藏品业务;(4)非免税的黄金业务(除属交易);(5)咨询业务的咨询费;(6)金融研究 费用;(7)商业咨询书的费用;(8)设备租赁;(9)小册子的销售;(10)租赁保险。 2.免税业务:金融机构和银行的以下金融交易给予免税: (1)信贷业务。如转让和议购信用证;(2)有关附属品担保、保证和承付的业务; (3)存款基金、活期存款账户支付、汇兑债务、支票及其他商业票据(讨债除外)等业 务;(4)有关通货、银行支票和铸币的合法投放等业务;(5)有关证券(包括持有者和 管理者)的业务。例如:与某公司的股权相关的股份及其它票据债券(不包括将财产所 有权转化为货物或套房的商业票据);(6)投资基金的管理(包括与证券的发行和回笼 有关的业务);(7)有关黄金的业务,工业用黄金除外。 3.可选择的业务。法国税法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以从事金融或银行 交易为主的经营者(不包括那些仅仅把金融银行业务作为附带业务的企业主)可对某些 免税交易是否缴纳增值税进行选择。可供选择的交易列举了以下七项: (1)有关收据而非利息的信贷业务;(2)与收据而非贴现和类似佣金有关的商业票 据业务;(3)与其客户证券有关的业务;(4)投资基金的管理;(5)外币、银行支票和 铸币的合法投放业务;(6)酒店许可证的保险业务;(7)代理业务。 对应税交易和可选择缴纳增值税的交易,法国税法还允许银行对其购入投入物的 增值税予以扣除,并可以给客户填开发票,在发票上详细注明所收增值税的税款,使 客户在下一环节得以抵扣,从而保证了这一部分金融交易真正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 围。但这种征税办法并非是完善的,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点:(1)这种方法基本上 只对银行适用,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业实体很难实施;(2)法国在实践中仍存在选择 税基和确定税率的难题。 其它的国家如德国、比利时等也都是采取对金融业有选择的征税,但范围都比法 国的小。 (三)其它办法征税 在许多规定对金融服务业不征增值税的国家,或允许金融业进行选择纳税的国家, 往往都采用了其它征税办法。主要有: 1.印花税:意大利对各种银行经营活动征收印花税,西班牙、葡萄牙和大部分 拉丁美洲和法语系国家也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活动征收不同税率的印花税。 2.保险税:德国、意大利、希腊、法国、韩国、哥伦比亚等国对保险业务所收 到的保险金征税,税率从1%-30%不等。 3.利息税:现在许多国家都开征利息税。值得一提的做法是:对银行贷款利息 规定一个固定税率,当借款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时,则其对可支付的利息税准予抵扣。 这样,可以把单独征税和增值税的优点结合起来,但却不可避免地要造成税收征管上 的麻烦。世界上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有科特迪瓦。 4.对资本净值征税:每年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净额按固定税率一次性征税,如阿 根廷、乌拉圭。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体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的优点:首先是接近增 值税的税基,保证税收收入;其次是可以保证损失极小的情况下,实现简化税制;再 次是对税基的变化反应迅速,如印花税是建立在对每笔业务交易课税的基础上,交易 的变化将直接导致税基的变化。 单独征税的办法也有较大的缺点。虽然税基相似,但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变交易的 形式,逃避税收,使金融活动扭曲;同时单独征税将会无法进行交叉审计;此外,这 种征收方式还要另设税收征管机构,增加工作量,造成效率的损失,不能保证其对增 值税变化反应的一致性。 国际金融业课征增值税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税收概念中所说的金融业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 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它金融业务。由于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存在 着巨大的困难,我国采取的做法就是对其征收营业税。 以银行为例,我国金融企业交纳的税除营业税外(包括中央营业税和地方营业税), 还有所得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另外还要负担一些地方的费和基金,如物价调节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随着我国 流转税制改革的深化和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需要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状况进行 改革,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对其开征增值税。但改革一定要按照经济的发展情 况和承受能力进行,对此,笔者认为,在未来可以实行有选择的课征增值税和单独征 税并行的做法,要点如下: 1.对贷款、融资租赁等这些与增值税链条联系比较紧密的服务征收增值税。这 些行业近年来增长较快,对其开征增值税,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我国增值税的收入,还 能促进税收链条的完善,减少增值税制的扭曲程度。 2.对存款利息、保险业务可由纳税人选择缴纳增值税或利息税和保险税的方法。 现在我国已经开始征收利息税。从实施一年多的情况来看,基本达到了开征的目的。 但从完善增值税的角度来讲,应以单独开征的利息税为过渡,逐步将其纳入增值税的 课税范围。对保险业也是同样的道理,考虑到我国的保险业刚处于起步阶段,加入 WTO后又将面临国外保险公司的巨大冲击,所以开征保险税并选择性的进行纳税是保 证其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 3.为促进出口金触业务的发展,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这不仅使金融服 务和普通的出口业务接轨,通过出口退税等方式实现零税率,也使我国的出口金融业 务与国际接轨,加快我国金融体系融入世界金融体系的步伐,同时还规范了出口金融 业务市场,从税制和对外贸易两方面对经济产生正面影响。 4.明确和规范免税项目。我国现在在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内就已经出现了免税名 目过多的问题,而且金融服务的种类繁多,更容易出现增值税免税名目过多过乱的状 况。所以在对金融业课征增值税之前,一定要解决好课税与免税之间的矛盾,适当的 设置免税项目,不要使免税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正常发挥。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代 理业务和人寿保险实行免税。 5.规范对金融业的管理。无论从税制完善的角度或是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角 度讲,规范对金融业的管理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只有逐步理顺其内部管理关系, 才能有步骤地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同时,还要加强对其它税种的规范管 理和发展。我国现已开征印花税和利息税,在对其进行发展和完善的同时要积极探索 其它税种的开征,如保险税和对资本净值的征税。(z200208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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