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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返还资金要正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录入时间:2001-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1信息】 国税稽查部门在对某医药公司增值税纳税 检查中发现,该医药公司因购货从销货方取得了各类返还资金503万元。在纳税申报 时,该公司将取得的返还资金换算为不含税价作了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做最终造成少 缴增值税12万元。国税稽查局查到该笔业务时,告诉企业该笔返还资金在做进项税额 转出时不需要再换算。对其因计算错误造成的少缴增值税12万元,税务部门作出了补 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纳税人对此不理解,既已作了进项税额转出,为何还要补缴税款?据该公司讲, 造成少缴增值税的一个客观因素是该公司运用的计算机财务软件,自动将所有的销售 收入都设定成不合税的销售收入,因此在对返还资金计算进项税转出数时,计算机自 动生成为不合税的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 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类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 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 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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