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税项目能开专用发票并抵税吗?
录入时间:2001-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1信息】 我是某加油站的会计,我单位的自有车辆
使用汽油后,其中记账联用作销售收入凭证,抵扣联用作进项抵扣凭证,请问这种做
法对吗?
你单位的这种行为是违反《税收征管法》的,对这种情况应予以补税、罚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外
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用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该企
业因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自用汽车使用汽油而自开专用发票的做法是错误的。又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故不仅要对该企业自开专用发票而抵扣的税款予以补税,还要按
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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