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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销售外购货物不享受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0/2001信息】 问:我厂为福利企业,主要从事农机配件 的生产、销售,我厂为扩大销售,从市场购进部分配件与我厂生产的产品配套销售, 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2万元。国税稽查局到我单位检查时认定这部分外购货物所实现的 应缴税金不应享受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请问:稽查局作出此处理 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第3项第3款和第4款规定:“《民 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 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民政福利工业 企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因此你单位将外购货物直接对外销售不应享受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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