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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货物,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录入时间:2001-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1信息】 我公司1999年5月销售给某商业企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一批商品,货款98100元,销项税额16677元,共计114777元。由于该 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拖欠这笔货款。9月份,我公司向该企业催要货款,对方的答 复还是没钱付款。后经双方协商,该企业以价值114777元的各种五金建材抵顶了货款, 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以物抵债的货物,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以货抵债是当前企业为缓解资金周转困难而经常采取的一种办法。对于这种交易 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 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货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 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 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抵债货物迸项税额得以抵扣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与债权 人以书面形式将以货抵债事项确定下来;二是债务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要 报经税务机关的批准。这样,如果你公司与该商业企业就以货抵债的有关事项签订了 书面合同,并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你公司凭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 报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后可抵扣该项进项税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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