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抵、退”税清算问题
录入时间:2001-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1信息】 问:我公司是95年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1999年10月17日作为股东之一的香港公司以股东纠纷为名纠集数十人冲进我公司财务
部,强行拿走我公司的纳税资料,至今仍不予归还。包括:
1998年3月至1999年7月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及部分增值税发粟发素联,249份。
1998年3月至1999年7月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150份;
1998年3月至1999年10月份国税普通发票存根联及空白发票,125份。
1999年6月份及7月份的出口产品的报关单退税联;
1999年6月份及7月份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为挽回损失我公司已将754万人民币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及572万人民币
的出口产品报关单退税联补办。同时为防止上述已丢失纳税资料流入社会被不法份子
加以利用,我公司接受税务机关按“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给予处罚后已陆续将上述有
关资料登报作废。
由于1999年10月17日事件的影响,致使我公司2000年1月至9月份的应退税款约
400万人民币无法申请退回。
我公司的1999年度增值税“免、抵、退”税清算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当地征收分局认为我公司没有1999年1月-6月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原件,所
以无法确定我公司是否要补交上述税款。
2.由于没有99年7月份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原件,当地征收分局不同意我公司申报
退税。
请问我公司1999年1至7月份增值税进项是不是不能作为进项税申报退税?
答:你公司原已按规定进行了增值税申报,包括免抵退税预申报,并经税务机关
审批通过。后来,原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务机关退回企业保管)因
意外原因而登报声明作废。从而导致你公司免抵退无法按规定清算,也给后来的免抵
退工作带来影响。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原已按规定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在企业保管期间出现了问题,原已申报抵扣是否有效或是否需要补交相应税款,这一
问题,如果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未按规定保管专
用发票的购进项目,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原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应予以补
回。但因股东纠纷导致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无法追回,是否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规定》第十条有关“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认定。根据你在函中介绍的情况分析,你公司为此原因已接受了税务机关“未按规定
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说明你公司已被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为“未按规定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应补交的增值税损失和因此未能申报
出口退税等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你公司可向所在地法院对侵害方依法提出民事诉
讼,由其赔偿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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