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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含税销售额可以用简算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吗?

录入时间:2001-06-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8/2001信息】 增值税是价外税,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为税 基。对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并在该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销售 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应将含税销售额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乘以税率计算应 纳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近年来发现有些纳税人,更多的是企业办税人员,对含税销售额不按上述计税公 式进行实际计算,而是采用简易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即:对适用17%税率的 直接乘以14.53%;对适用13%税率的直接乘以11.50%;对适用6%征收率的直接乘以 5.66%;对适用4%征收率的直接乘以3.85%。用这种简算法计算应纳税额虽然快捷简便, 但其比例数是4舍5入确定的近似值,只能用以框算应纳税额,不能用以计算实际申报 缴纳的税额,否则就难保准确无误,会造成多计、少计和漏税的问题。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按上述计税公式计算与用简算法计算, 其应纳税额的差异,列表如下: 适用税率 按计税公式计算 按简算法计算 多计少计税额      的应纳税额(1)的应纳税额(2)(1)-(2) 17%   145299     145300    -1    13%   115044     115000    44 6%    56604 56600 4 4% 38461 38500 -39   这表明,在适用17%税率和4%征收率的情况下,用简算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需多 缴纳增值税;在适用13%税率和6%征收率的情况下,用简算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则要 少缴纳增值税。因此,在实际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对含税销售额应当按增值税的计税 公式进行计算,不宜用简算法计算。这样,才能保证计算税额,缴纳税款的准确无误。 法规依据: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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