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工程”设备可以抵扣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
8月15日购进“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一套,共计金额1.3万元,同时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2210元。请问,该笔进项税额能否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笔费用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若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有关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
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你单位用于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所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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