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安装业务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
事汽车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同时也利用我公司的一些专长,对外从事机器设备的安
装业务,且对这些安装业务可以独立核算。在一次对外安装业务中,客户要求我公司
为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安装业务,我公司是应缴纳增值税,
还是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
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
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
税。因此,你公司安装自己生产、销售的汽车零部件业务属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激
纳增值税;但你公司兼营其他对外安装业务,如分别核算安装业务的营业额的,可依
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i2001060621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