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旧机器设备适用何种税率
录入时间:2001-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2001信息】 我厂曾于1990年向某企业投资,该企业后
因管理不善。面临破产。1998年,我厂不得不从该企业分回旧机器设备10余台。由于
这些设备分回后长期闲置无用,我厂(我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决定将其售出,但不
知该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还是按销售动产缴纳增值税,征收率应该是多少?另外,
该批机器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其账面原值,我厂在出售前是否应报税务所批准?
按照营业税税目的解释,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
财产,销售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又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
应当缴纳增值税。所谓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它是相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的,指
具备实物形态,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可移动的资产。据此,机器设备显然属于货物的
范畴。你厂销售旧机器设备应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如果你厂销售的机器设备为农机,包括各种用于农业生产的机器和机械化、半机
械化农具及小农具,适用税率为13%;除农机外的其他机器设备,一律按17%的税率
缴纳增值税。
另外,关于货物销售价格明显低干账面原值,出售前是否应报税务所批准的问题,
目前税法尚无明确规定。你厂销售机器设备的价格明显低于账面原值,可能有各种原
因,如机器损耗程度严重,市场价格下跌等,有关这些原因,你厂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讲明。如销售额明显偏低,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你厂的销
售额。
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