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鲜奶销售是否属于税法注释的农产品免税范围?
录入时间:2001-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1信息】 我厂以自养奶牛所产鲜奶,经简单高温消
毒后袋装销售。请问我厂鲜奶销售是否属于税法注释的农产品免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解
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
捕捞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
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晶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
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该文件对鲜奶的注释
是这样的:“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
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你提的内容属实,你厂生产的袋装鲜奶应属自产农业产品,
属于免税范围。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第
一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