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文化单位经营的各种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是否不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录入时间:2001-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1信息】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下发
《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78号,以下
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包括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
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在内的7种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
税了[1999]30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又对《通知》中“大中小学的学生课
本”的范围明确为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
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综合上述两个通知,是否可以认为宣传文化
单位(包括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经营的各种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无论
在出版环节还是销售环节都不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答:上述《通知》对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等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规定,是针对这7类出版物的优惠政策。
按照这一规定,宣传文化单位出版上述7种出版物的,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而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是针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等特定图书销售商的优惠政策。应该说,这
两项优惠政策各有所指,互不矛盾。
综合两个通知的规定,在出版环节,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
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在销售环节,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销售此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时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但其他宣传文化单位不可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