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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免税货物时发生的运费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1信息】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 劳务,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请问:某化肥厂生产免税化肥,随同化肥销售时发 生的上下力资费、运费是否应并入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还是单独核算并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 同时涉及应纳增值税和应纳营业税;二是应纳增值税和应纳营业税的应税行为的价款 从同一购买方取得。 据此,某化肥厂销售免税化肥,并负责送货上门的,属混合销售行为。由于销售 货物和运输货物发生在同一笔业务中,因此销售额为货物销售收入和运输收入的合计。 将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得到应纳税额,因该项货物是免税的,所以某化肥厂的该笔 销售业务应纳税额为0。也就是说,某化肥厂销售免税化肥时发生的运费收入不需缴 税。 但是,如果某化肥厂销售免税化肥,由其他运输单位负责运送的,则不属混合销 售行为。根据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他运输单位应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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