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伪造、倒买专用发票如何处罚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为了保障税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依法惩处伪造、倒卖、盗窃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
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
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者非法印制(复制)、
倒卖其他发票250份以上的;
(2)违法所得额在3000元以上的;
(3)曾经因为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
行这类违法活动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000元以上的,
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3.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
定,以伪造税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数量在25份以上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盗窃数量在25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
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
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5.单位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办理伪造、倒卖等活动的,视情节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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