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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伪造、倒买专用发票如何处罚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为了保障税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依法惩处伪造、倒卖、盗窃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 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 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者非法印制(复制)、 倒卖其他发票250份以上的; (2)违法所得额在3000元以上的; (3)曾经因为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 行这类违法活动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000元以上的, 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3.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 定,以伪造税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数量在25份以上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盗窃数量在25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 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 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5.单位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办理伪造、倒卖等活动的,视情节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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