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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哪些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1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 货物计征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使用;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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