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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购进免税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的10%计算。所谓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 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所谓价款,是指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同免税农业产品按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在该条文执行的初期,由于条例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 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国家税务总局为简化手续,曾一度规定对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 额。但由于各地在贯彻此文时随意性太大,存在不少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 年对此重新进行了调整和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以及从事废 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收购凭证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管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统一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 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 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 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例如:某食品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 年7月购进一批稻谷,价款 为12万元,收购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在稻谷加工成食品出售时,该工 厂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万元×10%=1.2万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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