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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确定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 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 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作 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 抵扣。 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纳税人提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达到延期纳税的目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 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 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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