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税率的调整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国务院决定,从1998 年7月1日起,
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 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
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
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这里必须明确以下几
个问题:
1.以上所称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
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
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本条所称某项应征增
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
在50%以上。
2.确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划转对象,应以1997年度的应税销售
额为准。如果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到18 0万元,但其前
3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 0万元的,也可按前3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
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3年,可以按前2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
3.对于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商业企业,待暂定期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
确认其是否应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其在1998 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
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
退还,一律转入成本。
5.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根据
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普通发票,并相应冲减
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购买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凡发生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
购买方将原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应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开具
红字普通发票,随同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退还给购买方。
6.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如有偷骗税行为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
行为,在划转后被检查发现的,仍应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处理。
7.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
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8 .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征收率开具,不得按照增
值税适用税率开具。
9.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调为4%以后,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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