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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代理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1信息】 代理业务包括代购货物和代理进口货物。 对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受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 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在实际税收征纳工作中应注意的是,如果受托方将代理购进货物的商品销售发票 不给委托方单位,而是用于自身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委托方不向受托方提交手续 费,则受托方在将货物移送给委托方时应缴纳增值税。   对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 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 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 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 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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