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取得专用发票时,莫忘开证明
录入时间:2001-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1信息】 目前,有的企业对非故意取得了虚开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后如何重新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的程序不清楚。一些企业在未取得销
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的情况下,认为只要重新从销售方取得了真实、合法、
有效的专用发票且取得的专用发票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就可以申报抵扣当期的进项
税额。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文《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
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并且取得了销
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购货
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善意取得了虚开的专用发票,且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专用发
票的,还必须取得销售方当地国税机关开出的证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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