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1信息】 近日,一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电咨
询,其到外地销售货物,由于没有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销售地主管税务
机关按6%的征收率对其征收增值税,其属于商业企业,本应适用4%的征收率,为什
么要按6%征税?
原来,根据国税发[1998]20号通知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
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
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由于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区分其是工业还是商业企业,
应从高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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