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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期货交易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1信息】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出现了期货交 易方式,短短的五、六年中,相继成立了多家期货交易所。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特颁 发了《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明确规定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 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具体的征税办法是: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 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凡是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期货交 易所作为纳税人,在实物交割时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增值税。不含税的价 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同时将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 扣。凡实物交割时采取由供货会员单位直接将专用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对期货 交易所不征增值税,而对供货会员单位征税。 期货交易所向供货会员单位收取的手续费,包括逆向收取和顺向收取两种。逆向 收取的手续费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兼营行为,如果能单独核算,应征营业税;顺向收 取的劳务费,虽也属于提供劳务性质,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视 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将其并入期货交易所营业额中全额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期货交易所1999年3月25日一批商品交割完毕,该批商品含税价格70万 元,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期货交易所顺向收取手续费400元。则该 期货交易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0万元÷(1+17%)+0.04]×17%=10.18万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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