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拨产品缴不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3-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8/2001信息】 我们先解答您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总公司
下属各分公司之间调拨产品不增值时缴不缴增值税”和第二个问题“总公司与分公司
之间销售产品时,是以什么价格为依据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首先要确定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概念。按照《公司法》规定,总公司也
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
等,均由总公司统一决定。总公司在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则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总公司
管理,分公司一般实行非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法人。因此,分公司
的业务活动结果由总公司承受,其债务也由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
目前,在我国,个别公司虽使用分公司的字样,但并非《公司法》规定的分公司,
实际上具有子公司的性质,是独立法人,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两者应加以区分。
其次,如果李总监所述的企业确实为法律意义上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关系,那么,
分公司之间调拨产品行为属于关联企业的经营范畴。所谓“关联”,按照《税收征管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
92]237号)第二条规定:上述三种情况主要包括本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
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
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用技
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
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
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属、
亲属关系等。
由此,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务机关将按照下列顺
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1.可比的非受控制价格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
价格进行调整;
2.再售价格法,即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
利润水平进行调整;
3.成本加价法,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再次,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购销活动属于平销行为的,要以同类商品当期或近期市
场价格作为购货方购货成本;若无同类商品当期或近期市场价格的,须依据商品最终
的市场销售价格,适用转售价格法计算出购货方相应的购货成本,进而计算应冲减的
当期进项税额。
公式一:应冲减的当期进项税额=(购货方账面购货成本-当期或近期货物市场
价格 )×所购货物适用税率。
公式二:应冲减的当期进项税额=?购货方账面购货成本-最终销售价格÷(1
+成本利润率)?×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注:这里成本利润率暂按10%计算)。
所以,确定价格的依据和调拨有没有“增值”,不是企业自己说了算,而是由税
务机关审核后确定。
需要提醒的是,此类内部调拨产品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账务处理为:借记“应
收账款”科目,贷记“产成品”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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