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货款多抵扣了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1-03-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7/2001信息】 河南省郑州市国税局在对上海某企业驻郑
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12月至1997年12月从上海总公司大
量购进货物,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为付款方式申报抵扣进项税。但经过调查后得知,
该公司所开具的22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完全没有得到兑付,该公司因此少付货款
多抵了进项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95.72万元。
根据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
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
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所以,该公司的进项
税款不得抵扣。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日常财务核算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企业签发商业承
兑汇票进行申报抵扣时,会计部门要对票面到期日、票面金额、出票人、受票人等内
容登记备案,随时注意汇票到期日购货款项是否兑付了,否则将按上述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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