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加工企业加工产生的小米、细米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1信息】 我厂是一家国有粮食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加工粮食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都按6%的征收率申报缴
纳了税款,但对加工产生的小米、细米销售取得的收入则是每月按4%的征收率向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前几天,当时税务机关来我厂检查时,认为销售的小米、细米取得
的收入也应按6%的征收率纳税,对我厂进行了补税并罚款的处理。请问,这种做法
正确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
999]198号)文件规定,对粮油加工企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
税,对其加工生产的小米、细米等副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加工费收入计征增值税。
根据这一规定,因你厂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按6%的征收率征税,
同时,对加工生产的小米、细米等副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也应并入加工费收入按6%的
征收率征税。 (as20010203402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