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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企业加工产生的小米、细米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1信息】 我厂是一家国有粮食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加工粮食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都按6%的征收率申报缴 纳了税款,但对加工产生的小米、细米销售取得的收入则是每月按4%的征收率向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前几天,当时税务机关来我厂检查时,认为销售的小米、细米取得 的收入也应按6%的征收率纳税,对我厂进行了补税并罚款的处理。请问,这种做法 正确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 999]198号)文件规定,对粮油加工企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 税,对其加工生产的小米、细米等副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加工费收入计征增值税。 根据这一规定,因你厂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按6%的征收率征税, 同时,对加工生产的小米、细米等副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也应并入加工费收入按6%的 征收率征税。 (as20010203402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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