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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外购货物已验收入库为何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录入时间:2001-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1信息】 我厂是一家从事人造板制造的工业企业, 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有林场自产的,也有收购的原木(系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业初级 产品)。收购的原木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近日,市国税稽查局在检查时, 对我厂外购已验收入库但未付款部分的原木进项税金77344.70元进行了进项 转出,不予以抵扣,并处以0.5倍的罚款。请问作为非商业企业的工业生产企业, 我厂为什么验收入库的外购货物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根据现行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在验收入库后,就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根据《江西省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专用收购凭证的开 具时限为收购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支付收购款的当天。你厂未付款就开具专用收购凭 证申报进项税额,属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其取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as20010203402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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